关于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各互联网接入企业: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当前发现该项规定各网站落实不够到位,现要求各互联网接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迅速清查所接入的网站执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况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beian.miit.gov.cn)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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